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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 常德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协会章程
常德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协会章程
(2024年11月26日第6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常德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协会。
简称:常德市守信协会,英文名为:Changde defends the contract heavy credit association of enterprise
第二条 本协会是常德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行业组织,是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由全市范围内工商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自愿组成。
第三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组织会员认真学习、贯彻合同法律、法规,增强合同法律意识;引导会员以诚实守信塑造企业形象,促进企业发展,提高竞争能力;以高效率、全方位的合同法律事务及其它相关联事务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推动常德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深入广泛地开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常德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北正街 18 号广宇商务楼。活动范围为常德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学习和宣传《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合同管理学术研究与经验交流。
(二)组织会员开展常德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评价认定活动,积极推荐会员申报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评价认定活动,搞好日常管理。
(三)积极协助各级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商会推行合同示范文本的使用。
(四)推动建立健全企业合同管理制度和信用管理体系,规范企业的合同市场行为,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帮助和指导会员依法签订和履行合同,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增强合同自律行为。
组织开展或推荐会员参加各种形式的合同法律法规、合同管理培训活动,提高会员合同管理水平和能力。
(五)发挥协会的桥梁作用,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的诉求;积极建言献策,主动协助各级政府部门加强合同行政管理。
(六)为全体会员企业提供法律咨询、信息咨询和其他相关服务。
(七)加强行业自律、协会自律。
(八)承担政府部门授权和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团体会员。
(一)常德市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原则上为本协会会员。
(二)本市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其他企业法人、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私营企业、规模较大的个体工商户或社会组织自愿申请,
经协会理事会审核通过,成为本协会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本市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满 2 年的企业法人、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私营企业、规模较大的个体工商户,经有关部门核准的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
(四)在常德市范围内或者在本行业有较高的知名度、企业信誉好;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理事会审核通过;
(三)协会颁发会员证;
(四)缴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协会举行的各项活动;
(三)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和有关费用的减免权;
(四)有批评、建议、监督权;
(五)可请求协会协助保护其合法权益;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接受并完成协会交办或委托的工作;
(四)积极参加协会活动。
(五)按《章程》规定缴纳会费;
(六)介绍和推荐新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会员单位应明确其法定代表人或由其委托的代表为会员代表,代表本单位参加协会活动,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逾期 1 年不交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违反本会《章程》,经批评指正,无正当理由拒不改正的;
(二)严重违反《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被有关部门依法给予严重行政处罚的;
(三)依法注销或被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取缔的 。
第十四条 会费标准:
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20000 元;
副会长单位与秘书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10000 元;
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3000 元;
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2000 元;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协会工作方针、任务;
(六)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七)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含本数,以下同)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3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指导机关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提前或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专职秘书、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九)聘请本会名誉会长、顾问;
(十)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单位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理事单位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召
开通讯会议。
第二十二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市级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
(三)在常德市范围内或者在本行业有较高的知名度、企业信誉好;
(四)股东、法定代表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无违法违纪行为和失信行为等不良记录;
(五)诚信经营,严格自律;
(六)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热心本协会活动。
第二十三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诚信经营,未受到各种行政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单位每届任期 3 年,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 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单位指派。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议决议以及协会有关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
(三)决定专职秘书、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解聘;
(四)代表协会签署有关法律文书和重要文件。
(五)因工作需要,会长可委托副会长履行部分职权。
第二十七条 协会秘书长由秘书长单位指派。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专职秘书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解聘;
(五)处理协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秘书处是指协会办事具体机构,必须受协会领导开展工作。本会秘书处工作职责
(一)负责协会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及重要规章制度等综合性文件材料的起草;
(二)负责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和协会召开的其他重要会议的组织和服务工作;
(三)负责联系全市各区、县、市联络人,布置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委托交办的各项工作;检查督促各项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负责协调开展各类交流活动和工作培训,组织举办专家论坛、专题讲座、研讨会等活动;
(五)负责财务工作、后勤保障工作、会费收缴工作以及对外接待、联络、业务来访等工作;
(六)完成协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协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协会应依法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协会聘请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第三十三条 协会必须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同时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离任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审计结果报社团登记机构备案。
第三十五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协会修改《章程》,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协会终止事宜出现,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协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协会终止,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组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其他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常德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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